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工作,适应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发展,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课程学分认定分为课程认定和学分认定两种形式。课程认定是指将待认定课程认定为培养方案内的目标课程,学生成绩单中以目标课程名称及学分予以记载。学分认定是指待认定课程、学习成果或经历不能直接认定为培养方案内某一具体课程,但可认定为某一课程类别(组)的学分或计入总学分,学生成绩单中直接记载课程、学习成果或经历的原始名称和认定后的学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学院负责制定、修订课程学分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课程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及其他重要事项;学院研究生办进行课程学分认定的日常审核及管理工作,处理学院其他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学院研究生教育督导组负责定期检查和督导学院课程学分认定执行情况。
第三章 认定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课程学分认定的范围具体如下:
(一)研究生在本科阶段提前所修课程,即研究生在本科阶段提前修读的我校本研贯通课程和研究生课程,以及在我校本科就读阶段提前开展的研究生科研实践等。其中,本研贯通课应设置于本研培养方案的课程目录内。
(二)博士研究生在硕士阶段所修课程,即博士研究生在硕士阶段修读的博士培养方案内的课程。
(三)研究生所修校外课程及校外学习成果或经历,即研究生在国家公派、校院交流等项目派出交流期间于合作高校修读的课程,双学位等联合培养项目在合作高校修读的课程,根据培养方案需要选修的数字课程以及赴国际组织实习的成果或经历。
(四)上述范围以外经学院和学校批准修读的其他课程及取得的学习成果或经历。
第六条 课程学分认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申请认定的目标课程应为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尚未修读的课程。
(二)待认定课程须为三年内修读完成的课程。
(三)在与我校的联合培养协议中对认定课程有具体约定的,在约定目录内的课程可申请认定。
(四)除经审批的合作办学项目外,硕士研究生在我校修读学分不得少于 10 学分,博士研究生在我校修读学分不得少于 5 学分。
第七条 公共英语课程学分的认定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研究生必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学分须在我校取得。
第四章 认定原则
第九条 课程学分认定的基本原则为:
(一)待认定课程的教学内容应与目标课程内容相同、相近,或待认定课程包含目标课程内容。
(二)待认定课程的学时和学分一般应不低于目标课程的学时和学分。
(三)同一课程原则上只能认定一次,认定后原则上不得修改。
第十条 课程学分与学时换算标准为:
一般 1 学分不少于 16 课内学时,且换算后的每门课程不超 3 学分。若在联合培养协议中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按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成果或经历的具体认定原则如下:
(一)研究生在本科阶段提前所修课程的认定原则
学生提前修读的我校本研贯通课程可分别在本科和研究生阶段获得学分;贯通课程可认定为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核心课且原则上累计不超过 10 学分。
研究生在本科阶段提前修读完成的我校研究生课程,在其研究生入学后可申请认定学分。
研究生在我校本科就读阶段提前开展的研究生科研实践,由学院核准认定为不超过 1 学分的研究生实验实践类课程。
(二)博士研究生在硕士阶段所修课程的认定原则
执行直博生培养方案的硕博连读研究生,硕士阶段所修课程对标培养方案直接认定。
对于其他博士研究生,若硕士阶段修读过我校博士课程,博士培养方案中核心课和跨学科课的认定原则上累计不超过 3 学分,素养类课程(不含英语)的认定累计不超过 3 学分。
(三)研究生所修校外课程及校外学习成果或经历认定原则
研究生所修的校外课程学分认定按联合培养协议中的具体规定执行;国际组织实习成果的具体认定原则按国际合作部相关政策执行,认定为研究生实验实践类课程累计不超过 3 学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本科阶段所修本研贯通课程和研究生课程,认定的课程成绩记录为原始成绩。硕博连读研究生若执行直博生培养方案,认定的课程成绩记录为原始成绩。其他学生类型或其他方式认定的课程成绩记录为“T(转换)”,且不参与研究生绩点(GPA)计算。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课程学分认定的基本工作流程为:研究生提交申请、学院审核、学院公示审核结果和研究生院形式审查。学院应将课程学分认定审核结果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研究生院。
第十四条 校外课程及学习成果或经历认定需提交的材料为:校外学习单位出具的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学分与学时换算标准、申请认定转换的校外课程大纲(简介)及包含国际组织实习起止时间、地点等信息的实习证明材料等。
第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课程学分认定的时间要求为:
(一)研究生在本科阶段提前所修课程的认定,一般应于研究生入学第一学年第一学期选课结束前完成认定;
(二)博士研究生在硕士阶段所修课程的认定,一般应于博士研究生入学第一学年第一学期选课结束前完成认定;
(三)校外课程或国际组织实习的认定,一般在课程学习或实习结束后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者,因正当理由导致逾期的,应向学院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学院需予以处理。凡上述程序或提交材料不完备,或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者,其课程学分不予认定。
第十七条 学生本人对学院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学院审核结果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学院应在受理申诉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认定程序及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给出书面回复。
学生如对学院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申请。研究生院在受理申诉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程序复核并给出书面回复。研究生院结论原则上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金沙8888js官方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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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0日